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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发布时间:Sat Apr 13 09:27:51 CS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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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dairyproductsplant

GB50998-2014

主编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乳制品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乳制品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98-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2、4.7.1(1)、4.8.2、10.4.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乳制品厂工程特点,认真总结我国乳制品厂工程设计和建设中的相关经验和教训,在广泛征求相关设计、生产、科研院所、质量监督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5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工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热力、供气、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冷、辅助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和安全及工业卫生。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邮政编码:43006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海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开翔杨晓臻李红王琪李广通严福红肖能辉王宇田杨葵卢鹏程杰黄俊邢宏武梅勇张瑜刘强方李开颜王兰杨莉玲董家宙刘学艳熊鑫鑫张耀安王东李鹏

主要审查人:顾正彪陈历俊杨文智高冰黄卫诚古建邦李书进郑积昌祝建树陶新伟夏水国

以下规范内容由合景净化工程公司http://www.hejiejh.com/进行整理编辑


1总则

1.0.1为使乳制品厂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乳制品安全,使建成的乳制品厂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半成品为主要原料的乳制品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总图、工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力、仪表、热力、采暖通风、供气、制冷、环境保护、消防等专业的工程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以下类型及规模的乳制品厂:

1乳粉——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

2液体乳——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

3发酵乳——班处理原料不少于5t。

1.0.4乳制品厂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清洁作业区cleaningworkarea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2.0.2准清洁作业区quasi-cleaningwork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间等。

2.0.3一般作业区commonlywork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间及成品仓库等。

2.0.4气闸室airlock

在清洁作业区出入口,为了阻隔室外或邻室气流和压差控制而设置的房间。

2.0.5传递窗(柜)passbox

在清洁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开口。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柜门。

2.0.6洁净工作服cleanworkinggarment

为把工作人员产生的粒子和微生物限制在最低程度,所使用的发尘、发菌量少的清洁服装。

2.0.7湿法生产工艺wet-mixprocess

将粉状的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的生产工艺,该工艺通常包括配料、热处理、浓缩、干燥等工序。

2.0.8干法生产工艺dry-mixprocess

将粉状配方食品的配料成分在干燥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2.0.9干湿法复合(生产)工艺combinedprocess

将粉状配方食品的部分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干燥后再采用干法工艺添加另一部分干燥配料成分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2.0.10在位清洗系统cleaninginplace(CIP)

设备及管道、元件在原安装位置不用拆开或者移动条件下的清洗系统。


3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乳制品厂的厂址选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

3.1.2厂址选择应在有充足水源和电源的地区,生产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环境功能应符合食品加工要求,与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应设置防护距离。

3.1.3厂址征地应节约用地,满足生产需要。当有扩建需要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3.1.4厂区地势宜基本平坦,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场地标高宜高出当地50年洪水重现期的最高洪水位。

3.1.5厂址应具备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宜接近城镇及工业园区。

3.2总平面布置

3.2.1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防火、卫生、安全、施工等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布置厂区建筑物、构筑物、露天堆场、运输路线、管线、绿化及美化设施。

3.2.2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周围环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应按生产特点和产品发展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工程建设的关系。

3.2.3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厂区内、外交通运输要求,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应对生乳收奶区、原料收货区、成品发货区和人流走向合理布局。道路宽度应根据运输量分级设置。

3.2.4有烟尘及有害气体排出的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及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生产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污水处理场地等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做到远近期合理结合。

3.2.6给水设施宜相对集中,靠近水源。厂区的排水宜结合厂区的地形、坡向和厂外市政排水系统的位置合理布置。

3.2.7动力、电力供应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3.2.8厂区内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影响的植物,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3.2.9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乳制品厂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

3.2.10当乳制品厂有包装物回收时,应设有足够的堆放场地,并应设置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3.2.11成品库宜靠近包装间及厂区出入口,运输路线宜短捷便利。

3.2.12厂区内主要干道宜采用高等级路面。

3.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3.1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采用多方案比选或与同类工厂相比较的方法,分析论证所选用方案的合理性。各项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工艺

4.1一般规定

4.1.1乳制品厂工艺设计应包括工艺流程、工艺衡算、设备选型、设备布置以及工艺管道设计。

4.1.2乳制品厂工艺设计中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对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性要求。

4.1.3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稳妥、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应低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4.1.4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的有关规定。

4.1.5水、电、汽、气、冷等供应应满足工艺需求,并应与生产规模协调一致。

4.2生产工艺

4.2.1生产工艺技术应采用经过试验、鉴定或经生产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的技术。

4.2.2进入乳制品厂的原料乳,应在检验证明、记录和质量化验合格后,经计量、净化冷却至2℃~6℃贮存。原奶罐贮存容积的设计可按照24h生产能力计算。

4.2.3乳制品工程设计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配置,除应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4.3主要工艺技术数据

4.3.1物料衡算中,原料乳的成分应以近年平均值为依据。

4.3.2原料乳合格率、损耗率、干物质利用率、耗水量、综合能耗等设计指标,设计取值不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牛乳及全脂乳粉厂的设计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的有关规定。

4.4主要生产设备的选择

4.4.1主要生产设备的选择应与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相适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

4.4.2主要生产设备能力宜有裕量。

4.4.3乳品生产设备应采用技术先进、适应性强、高效、低耗的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4乳品生产设备的构造应满足结构合理,拆装方便,容易清洗、消毒的条件。

4.4.5生产设备应采用经过试验、鉴定或经生产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的设备,宜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4.4.6乳制品生产各工序主要设备生产能力应前后匹配,周期内应满足完成生产和清洗等工作的要求。

4.5车间布置

4.5.1车间设置应按功能分区,车间布置应包括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及人员净化设施。贮存巴氏杀菌乳、需要冷藏的调制乳、发酵乳、冰淇淋等低温制品,应按工艺条件要求设置冷库。

4.5.2生产车间设置应按工艺流程,有序而整齐的布置;并应按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分隔。

4.5.3在相同级别作业区内,宜按工艺流程将相关设备集中布置。生产操作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4.5.4乳制品生产车间宜以单层建筑为主,局部多层,应方便原、辅材料及产品的搬运。

4.5.5乳制品生产车间应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通风,当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采光和机械通风。

4.5.6乳制品生产车间的设备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布置紧凑,检修方便。应有生产操作和设备拆卸清洗的区域。工程设计时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的进出位置。

4.5.7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进出车间的人流和物流通道应分开设置。

4.5.8生产设备布置,应充分利用物料位差输送到下道工序。

4.5.9荷载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底层,噪声或震动大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并应采取消音减震措施。

4.5.10乳制品厂应设置专门的危险品存放间或危险品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

4.5.11收乳工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收乳工序应有利于原料乳运输车辆通行,宜布置在车间一层。

2室外应有原料乳运输车辆停放与周转的场地,环境应清洁,不宜积水和扬尘。

3应配置原料乳计量、质量验收场所及相应的仪器设备。

4应配置原料乳运输容器的清洗设施。

4.5.12大型贮乳罐宜布置在一层。

4.5.13大型净乳机、离心分离机等设备应留有维修、起吊空间和地面排水口。

4.5.14收乳、贮乳和预处理工序宜集中布置或邻近布置,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4.5.15杀菌与浓缩工序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与排水措施。

4.5.16乳粉干燥设备布置区域内应干燥、通风、空气清洁,宜维持室内正压。

4.6车间卫生

4.6.1乳制品车间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的有关规定。

4.6.2乳制品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区域的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

4.6.3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顶棚、地面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4.6.4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空调设计净化级别应按生产工艺特性、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裸露程度、灭菌方式、设备自带的防护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配套确定,应按不同卫生要求设置相应等级的空气净化系统,并应保持正压。

4.6.5设备、管道、工器具的材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的有关规定,还应设置设备、管道、工器具等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地。

4.7人员净化

4.7.1乳制品厂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净化用室应按生产区域的卫生要求和作业区域清洁等级要求设置。

2不同等级的作业区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通过低级别区进入高级别区时应设置二次更衣设施。

3人员净化用室应包括换鞋、存外衣、更换清洁工作服、盥洗、消毒等净化设施。

4卫生间、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不得设置在清洁作业区内,不得对清洁作业区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卫生间和淋浴室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设置于人员净化用室中的卫生间应有前室及排风。

6存外衣和更换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设置。外衣存放衣柜宜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设置。

7盥洗、消毒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烘干器,当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时,龙头数量应按每10人1个设置,当每班人数在200人以上时,应按每增加20人增设1个龙头。龙头开启方式不宜采用手动,宜采用感应式。

4.7.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不应造成人员往复交叉。不同等级的人员净化用室可按更衣程序设置(图4.7.2-1、图4.7.2-2)。


4.8物料净化

4.8.1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应做相应的清洁处理,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净化用室和物料清洁设施。

4.8.2物料净化用室与清洁生产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窗,物料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等级应与所在清洁生产区一致。

4.8.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宜单独设置传递通道或设施。

4.9车间管道

4.9.1乳制品厂生产车间工艺管道应包括物料、给水、蒸汽、真空、压缩空气、凝结水、冰水、设备排水等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特性、管道材质、管径、安装维护及工艺操作要求等进行综合布置。

4.9.2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工艺流程需要,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应便于施工、安装、操作与维修。物料管道应方便清洗。

4.9.3车间工艺管道材质、规格及管道附件应根据管道内输送介质的工作参数和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4.9.4外壁易结露的管道,不宜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9.5生产车间工艺管道宜明装、集中敷设,排列应整齐、美观。

4.9.6管道布置不得妨碍设备、管件和阀件的操作与检修,不应影响车间采光、通风和参观视线。除物料管道外,工艺管道宜沿墙、柱、设备架空敷设,当沿地面、埋地或管沟敷设时,不应妨碍管道维修及车间的卫生清理。

4.9.7管道的排列可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当管道垂直排列时,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热介质的管道宜在上,冷介质的管道

(2)保温管道宜在上,不保温管道宜在下;

(3)小管道宜尽量支承在大管道上方或吊在大管道下面;

(4)小口径无腐蚀介质的管道宜在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宜在下。

2当管道水平排列时,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常温管道宜靠墙,热介质的管道宜靠外;

(2)大管道宜靠墙,小管道宜在外;

(3)支管少的管道宜靠墙,支管多的管道宜靠外;

(4)高压管道宜靠墙,低压管道宜靠外。

3管道间距应按便于安装、检修,便于阀门操作的原则确定。管道上的管件突出部分距墙壁或柱边的净空宜大于100mm,两管道的管件突出部分宜留有40mm~60mm净距。

4.9.8工艺管道敷设应有一定坡度,坡度方向宜为顺介质流动方向,管道敷设坡度可按表4.9.8确定。

表4.9.8工艺管道敷设坡度


4.9.9管道连接方式,应由管道内介质在生产操作条件下的特性决定,可采用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活接等方式。

4.9.10蒸汽管道、蒸汽冷凝水管道以及高于50℃的热水管道应保温,北方地区室外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9.11工艺管道设计应满足自控仪表装设的要求和条件。

4.9.12管道表面或管道保温层表面应涂色或标注色环,应有标明介质流向的箭头,以供识别管道内介质的种类,色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执行,乳制品车间支、吊架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当采用碳钢材质时,应做好防腐处理。

4.9.13穿越清洁作业区墙、楼板、吊顶、屋面的管道应敷设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应有焊缝、螺纹和法兰。管道与套管之间应有密封措施。

4.9.14乳制品车间管道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

4.9.15乳制品厂压力管道的计算、设计、制作、安装、检验与试验及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系列GB/T20801.1~GB/T20801.6的有关规定。

4.10设备安装

4.10.1乳制品厂的专业定型设备和通用机械设备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非标设备应按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安装。

4.10.2设备运行荷载应考虑设备自重、物料重、保温结构自重以及振动荷载和设备连接件的附加荷载的作用。

4.10.3设备基础形式及其布置,应与土建结构设计密切配合,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10.4工艺设备安装设计应根据设备安装要求,预留设备安装的吊装孔,安装墙孔及预埋吊钩等设施。

4.10.5大型工艺设备安装设计应确定设备的搬运路径,当搬运路径通过其他楼面时,应验算设备搬运路径上的临时荷载。

4.10.6清洁作业区内设备的安装,不宜采用地脚螺栓。


5建筑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乳制品厂的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条件、气象条件、建筑造型和建筑技术等设计因素进行平面综合布置和空间组合。

5.1.2生产厂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布局、工艺操作、设备维修、内部物流、清洁隔离、安全防火、防水、防虫、防鼠、防腐蚀、防尘、防霉、防潮、隔震、防噪声、保温、隔热、通风和采光等功能要求。

5.2安全防火与疏散

5.2.1乳制品厂各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2.1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1当配料工序设置干粉配料间(化料间)时,该配料间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丙类。

2包装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本表设置时,本工序的外包材暂存区域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面积的5%,且包材暂存量不得大于当班的用量。

5.2.2车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清洁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3与工艺生产相联系的折箱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折箱间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分隔,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车间其他区域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其自身火灾危险性确定。

5.2.4当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贮存时,生产、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3车间防腐蚀

5.3.1乳制品厂建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5.3.2生产过程中有腐蚀液流失地段的地面、楼面、墙裙,应有防腐蚀处理措施。

5.3.3乳制品厂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地面、楼面及墙裙应按腐蚀介质及腐蚀性等级分类防护,腐蚀介质及防护部位可按表5.3.3确定。各区域腐蚀性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5.3.3腐蚀介质及防护部位



5.4车间卫生及各区域装饰要求

5.4.1乳制品厂生产车间卫生及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车间各区域装饰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车间各区域装饰



5.4.2乳制品车间出入口宜设风幕及灭虫灯,非全年空调的房间的外窗应设不可开启的纱窗。

5.4.3乳制品车间宜采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增加人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5.4.4乳制品厂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5.5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5.5.1乳制品厂结构设计应按当地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情况,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

5.5.2乳制品厂厂房的柱网、层高和定位轴线的确定,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楼面梁板的布置宜整齐规则,传力路径明确;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有关规定。

5.5.3乳制品厂主要车间结构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和砌体结构。

5.5.4乳制品车间在多层结构设计时楼板宜采用现浇板,板底应平整。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板时,不应采用槽形板、十字形梁和T形花篮梁,并应做好梁板缝隙的防水、防漏。

5.5.5当工艺功能需要增大混凝土厂房两变形缝间间距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5.5.6布置空压机、制冷机、流化床、吹瓶机、超高温(UHT)装置等有振动设备的楼(屋)面及有叉车行驶的库房楼面,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5.5.7乳制品厂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5.8当建筑物采用钢结构体系时,钢结构的防锈及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防锈及涂装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的重要性、环境侵蚀条件、维护条件及耐久性等因素,并应合理选用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方法和油漆的种类、漆膜厚度。

5.6荷载

5.6.1乳制品厂结构恒载与活载的规定及分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楼面荷载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5.6.2乳制品厂设备运行荷载组成应符合本规范第4.10.2条的规定。

5.6.3设备试水荷载和非正常操作引起的荷载加上设备的自重,可作为直接承受该荷载的结构构件的主要设计依据。当在一个柱区格内设备试水和非正常操作引起的作用效应折算成荷载标准值大于楼面操作荷载标准值时,梁、柱、墙及基础应考虑该荷载的影响。

5.6.4乳制品厂生产车间楼面上荷载较大的设备和贮罐,宜由梁承重或直接支承在单独的基础上。设备搬运、安装维修以及原辅材料堆放等重物引起的局部荷载和集中荷载,应按实际情况采用等效均布活载代替。

5.6.5乳制品厂生产车间楼面操作荷载的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宜按表5.6.5的规定取值,其余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表5.6.5楼面操作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注:1本表所给各项荷载适用于一般适用条件,当适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设备荷载按设备的实际重量及其振动系数单独考虑。

3第1、2项的楼面荷载包含了移动粉箱的重量,当采用气体输送粉体时,楼面荷载按3.0kN/m2考虑。

4第5项应根据货物堆放方式及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荷载取值。

5.7地基及基础

5.7.1建筑在有高压缩性软土、未固结的填土、特殊土层区域厂房的基础设计应考虑地面大面积堆料对建筑物的影响。

5.7.2地基及基础的设计应考虑高压缩性软土、未固结的填土、特殊土层对车间地面的变形的影响。

5.7.3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宜与厂房柱基础分开,当不能分开时应考虑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及设备基础之间的相互影响。


6给水排水

6.1一般规定

6.1.1乳制品厂的制冷系统、空调系统和真空浓缩装置等设备的冷却水均应采用循环冷却水。

6.1.2各生产车间的给水引入管应安装计量仪表,室内消防给水引入管可不装计量仪表。

6.1.3生产车间给水排水管的表面防护,宜采用浅色涂料。

6.2给水

6.2.1乳制品厂各车间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计算确定。生活用水量和消防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计算。

6.2.2乳制品生产中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生活用水以及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水源可直接采用城市自来水。当采用深井水或地表水为水源,且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当有特殊水质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水处理装置。

6.2.3厂区给水压力可取0.25MPa~0.3MPa;对要求有更高给水压力的生产用水,可采取局部增压措施。消防用水压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2.4厂区给水系统应设置调节构筑物调蓄水量。调节构筑物可为贮水池、水塔等。贮水池的容量可按供水曲线进行计算确定;水塔容量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8%确定。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有关规定。有冻结危险的贮水池、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供水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

6.2.5厂区给水干管宜采用环状管网。环网上应分段设置检修阀门。

6.2.6凡不符合饮用水水质的给水管不得与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给水管连通。自备水源的供水管不得与城市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6.2.7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材质稳定,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厂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

6.2.8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管道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满足承压要求。按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

6.3循环冷却水

6.3.1乳制品厂循环冷却用水可分为生产设备用循环冷却水和辅助设备用循环冷却水。

6.3.2浓缩设备循环冷却水的降温,宜采用不带填料或用特殊填料的喷淋式冷却塔。浓缩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宜采用软化水。

6.3.3辅助设备循环水的冷却塔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有关规定。

6.3.4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给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

6.3.5循环冷却水应有水质稳定及杀菌除藻措施。

6.3.6循环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

6.4消防

6.4.1乳制品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按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乳制品厂的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4.2乳制品厂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6.4.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干燥工序厂房,当干燥塔设备自带喷水灭火系统和泄爆装置时,该厂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4当采用消防贮水池为厂区消防水源时,消防贮水池的容量,应符合厂区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的要求。消防贮水池宜与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的贮水池分开设置,当厂区生产、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水量时,厂区的生产、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贮水池时,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小时。

6.4.5建筑的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5排水

6.5.1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系统。

6.5.2各种生产设备的排空管不应与污水管直接连接,应留出不小于150mm的隔断空气空隙。

6.5.3生产车间室内地面排水宜采用地漏或易于清洗、消毒的排水沟。

6.5.4清洁作业区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的有关规定。

6.5.5清洁作业区域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管道、管架及附件。

6.5.6各生产车间的排水出口处宜设置水封井。玻璃瓶装产品的生产车间,洗瓶装瓶工序的水封井应设沉淀槽。

6.5.7在位清洗系统(CIP)排出的酸碱废水管道应与其他排水管道分开设置,管道应采用防腐蚀材质。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按排水规律设置中和池进行中和处理。

6.5.8生产车间工艺排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当用在在位清洗系统(CIP)时,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耐热、耐腐蚀管材。生产车间生产排水管管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DN100。

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管道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铸铁排水管等;室外污水排水系统管道应按腐蚀介质情况选用,可选用玻璃钢夹砂管、耐热型钢塑复合缠绕管等。

6.5.9室外生产废水连接的检查井宜采用耐腐蚀检查井。生活污水宜经化粪池、隔油池等初步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管网。经初步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宜避开主要生产区污水检查井后,再与生产废水管网合并。


7电气

7.1供电

7.1.1乳制品厂的用电应分为二级和三级负荷,重要用电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1.2乳制品厂的供电系统应配有电力部门供给可靠的电源。当外部电源不能满足二级负荷供电时,宜在厂内设置备用柴油发电机。

7.1.3备用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按收乳、制冷、消防等重要用电负荷的容量确定,并应符合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启动要求。

7.1.4备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联锁。

7.1.5乳制品厂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主变电所,宜选用两台或多台变压器。

7.1.6乳制品厂用电负荷计算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全厂的需要系数可取0.4~0.6。

7.1.7当电网的电压偏移有较大波动而难以满足设备运行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7.1.8低压配电线路宜按车间或工序划分,分别装设电度表。对于高供低量或低供低量的企业,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分类装表。

7.2电力和照明

7.2.1乳制品厂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7.2.2乳制品车间内的动力配电箱宜集中装设在车间配电室内。潮湿场所的电器,应采用外壳具有IP55防护等级的产品。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箱柜的钢制壳体,应加强防锈处理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箱柜内部宜设置电加热器。

7.2.3乳制品车间内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方式,应便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管道、墙面、地面等处进行卫生清扫,不宜留有妨碍清扫的死角。

各种电气箱柜不宜紧靠墙、柱安装,与墙柱的间距宜大于0.2m。落地安装的箱柜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小型电气箱宜装在独立的支架或设备、管道的支架上。

7.2.4乳制品车间操作开关或按钮的集中程度,应符合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及操作要求。

当设有中央控制室时,操作现场应设置用于操作和检修的开关或按钮。

7.2.5远程控制的电动机,现场被控设备旁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能解除远程控制。

7.2.6乳制品厂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的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装置,而不应直接关停风机。

7.2.7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表7.2.7所规定的数值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该表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该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高效光源及节能型镇流器。对于视觉要求较高的质量监控场所,应装设局部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表7.2.7乳制品厂一般照明的照度值



注: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本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可增加20%。

7.2.8乳制品车间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防潮的照明灯具和开关。

7.2.9在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捕虫灯(器)。

7.2.10浓缩、干燥工序等层高较高的厂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及部位应兼顾使用和维修的方便。

7.2.11安装在暴露的原辅料、半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

7.2.12乳制品厂冷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7.3弱电

7.3.1乳制品厂按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要求,宜设置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通信系统。

7.3.2乳制品厂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低于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中附录A的要求。

7.3.3乳制品厂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生产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7.3.4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3.5乳制品厂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7.4仪表及自动控制

7.4.1仪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

7.4.2仪表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水平要求。

7.4.3仪表控制装置的集中程度,应符合生产设备的操作要求,应与电气控制相结合。前处理间、浓缩间、干燥间、奶粉分包间宜设置仪表控制室。

7.4.4乳制品厂的仪表选型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与乳制品相接触的仪表器件,如传感器、阀门等,应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

7.4.5在位清洗系统(CIP)采用自动控制时,装置的自动阀门应设置防止清洗液混入乳制品中的阀位联锁控制。

7.4.6在位清洗系统(CIP)的清洗程序,应控制清洗碱液及酸液的浓度、热水温度、清洗水的pH值及清洗时间。

7.4.7自动调节阀应按生产重要性的不同要求,装设手轮机构或手操阀组。

食品物料的自动调节阀,不宜设置旁路阀组,应选用操作可靠且拆装简便的卫生阀。

7.4.8气动调节阀应选用气开式或气关式,当控制系统发生事故时,生产装置应处于安全状态。

7.4.9冷(冻)藏库应设置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

7.5线路敷设

7.5.1乳制品车间的电气配线方式应按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环境特征和配电要求等因素确定。

7.5.2乳制品车间内潮湿场所的配线方式,宜采用铜芯塑料护套电缆或电线敷设在电缆桥架或配线槽内的方式,局部线路可穿管明敷,不宜穿管埋地暗敷。

7.5.3电缆桥架和配线槽的材质,宜采用镀锌钢板,在潮湿车间宜采用网隔式不锈钢桥架。

7.5.4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电力和电信电缆。

7.5.5乳制品厂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会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8热力

8.1一般规定

8.1.1乳制品厂的锅炉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8.1.2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或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8.2供热

8.2.1乳制品厂供热可由厂内自建锅炉房、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或热电站(厂)供应,并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或热电站(厂)供热。

8.2.2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的要求。

8.2.3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应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8.2.4当锅炉用水采用化学方法除氧、软化时,应避免含有脱氧剂、清垢剂、防垢剂的蒸汽对物料的污染。

8.2.5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锅炉本体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当采用燃油、燃气锅炉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应符合锅炉全自动运行要求,并应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8.2.6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运行时,能满足全厂最大计算热负荷的要求确定;

2应保证锅炉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在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锅炉台数不宜少于两台,可设一台备用。当其中一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要求;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要求。

8.2.7当单台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时,锅炉排烟管道应装设监测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和烟尘浓度的指示和记录仪表。


9供气

9.1一般规定

9.1.1乳制品厂用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气源宜布置在负荷中心或厂内动力中心。

9.1.2空气压缩机宜设多台,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量应满足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生产工艺用气的最大耗气量,并宜有一定的余量。

9.1.3压缩空气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9.2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供应

9.2.1生产工艺及仪表用压缩空气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干燥处理措施。

9.2.2气动设备和自控仪表及生产工艺用压缩空气的气源,应设专用的贮气罐。气源的工作压力、温度应能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9.2.3氮气气源可采用无油、干燥、洁净的压缩空气或制氮机自带的压缩空气制备及净化系统。

9.2.4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氮气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质量,应符合工艺对乳制品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


1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一般规定

10.1.1乳制品厂的采暖通风设计应满足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科研区以及与生产有关的生活福利设施的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要求。

10.1.2乳制品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的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确定。

10.1.3乳制品厂的采暖通风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应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及保护环境。

10.2室内温、湿度要求

10.2.1乳制品厂室内温湿度参数宜符合表10.2.1的规定。

表10.2.1乳制品厂室内温湿度参数



注:夏季车间温度在本表中未作规定的宜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的规定。

10.3采暖

10.3.1全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累计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

10.3.2采暖热媒宜采用热水。

10.3.3采暖地区在非工作时间,车间值班采暖宜按5℃设计。

10.3.4在寒冷地区室内水汽散发量较大的工序,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10.3.5乳制品厂生产车间采暖,应选择易于清洁、维修和保养的散热器。高大空间采暖,可采用配风均匀、室内空气温度分层小的下出风高大空间采暖机组。

10.3.6办公科研区以及与生产有关的生活福利设施的采暖可采用散热器采暖、低温地板辐射采暖。

10.4通风

10.4.1在乳制品厂的设计中,对散热量大的车间,宜利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来改善工作区的劳动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当设置机械通风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宜设空气过滤装置。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

2送排风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车间清洁度要求组织气流,气流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并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

3乳制品生产车间的人员净化区应设置机械通风。

10.4.2夏季车间内工作区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表10.4.2夏季车间内工作区的空气温度


10.4.3固定岗位工作人员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或温度超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5℃的工作区,应设置局部机械送排风系统。

10.4.4有大量水汽或热量产生的生产工序,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排风,机械送风宜有过滤措施。

10.4.5对散发腐蚀性气体的区域、排风机应采用防腐风机,排风管宜采用不锈钢风管。

10.4.6冰淇淋车间的烤皮间排风系统应设置排除积油措施。

10.4.7危险品仓库、氨冷冻机房的压缩机和设备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h。

10.4.8进、排风的气流组织,应避免将含有大量蒸汽的空气流入作业地带。

10.4.9化验室应有统一设置的独立排风设施。对不允许直接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还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有关规定。

10.5空气调节

10.5.1乳制品车间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处理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区域的温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0.2.1的规定。

10.5.2当乳制品车间需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10.5.3空气调节房间与相邻房间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7℃时,分隔门应有保温措施。在物料(或人)经常出入处门的上部宜设置风幕。

10.5.4空气调节房间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净化空调车间不应小于40m3,补充的新鲜空气应清洁,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0.5.5乳粉车间包装间工作区的允许风速宜小于0.25m/s。

10.5.6送、回风管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宜采用镀锌薄钢板、铝板或其他满足使用要求的新型风管材料。

10.6防烟与排烟

10.6.1乳制品厂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10.6.2乳制品厂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宜采用可开启外窗,当可开启外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采光窗、采光带,也可混合使用。

10.6.3当排烟设计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采光窗、采光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光窗、采光带的材料熔点不应大于8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时不应产生熔滴。

2固定的采光窗、采光带面积应为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当厂房、仓库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窗、采光带时,可开启外窗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窗、采光带面积之和应达到排烟区域所需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3固定采光窗、采光带应在屋面均匀布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安装1组固定采光窗或采光带。

10.6.4乳制品厂防烟与排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有洁净疏散走廊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1制冷

11.1一般规定

11.1.1乳制品加工过程中,特定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品质和质量的保证,应按工艺品控要求,通过制冷的方法保持适当的低温。

11.1.2乳制品厂用冷的确定应根据乳制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收储、加工过程中的冷却、冻结和乳制品的冷藏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

11.1.3乳制品厂冷库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

11.1.4乳制品厂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11.2乳制品收储、加工、储藏中的制冷

11.2.1乳制品厂设计冷加工的物料温度及载冷剂种类宜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乳制品冷加工的温度要求


11.2.2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负荷(无相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O——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W(J/s)];

G——被冷却的乳制品质量流量(kg/s);

C——乳制品的比热[J/(kg·℃)];

△t——乳制品冷却前后温差(℃)。

2冷负荷(有相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O——乳制品冷却需要的冷负荷[kW(kJ/s)];

G——被冷却的乳制品质量流量(kg/s);

h1——乳制品的初始焓值(kJ/kg);

h2——乳制品冷却终了时焓值(kJ/kg)。

11.2.3当计算制冷设备冷负荷时,应包括设备、管道的冷损失。

11.2.4乳制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冷却应采用间接冷却。当采用冰水、盐水作为载冷剂时,冰水温度宜采用2℃,盐水温度宜采用—35℃~0℃。

11.2.5蒸发器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蒸发器传热面积(m2);

Qj——冷负荷(W);

K——蒸发器的传热系数[W/(m2·℃)];

△t——载冷剂与制冷剂的对数平均温差(℃);

qF——蒸发器的单位热负荷(W/m2)。

11.2.6冰水(或盐水)循环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水——冰水(或盐水)循环量(kg/s);

C——进水(或盐水)的比热[J/(kg·℃)];

t进——进入蒸发器的冰水(或盐水)温度(℃);

t出——离开蒸发器的冰水(或盐水)温度(℃)。

11.2.7冷却冰水、盐水的制冷剂蒸发温度宜比出水温度低5℃。

11.2.8制冷设备的冷负荷应由冷负荷计算决定。

11.3冷库设计

11.3.1乳制品厂冷库库温及库容量宜按表11.3.1的规定设置。

表11.3.1冷库库温及库容量


11.3.2冷库面积的大小应根据贮藏物的种类、数量、堆放方法、运输条件等因素计算确定。

11.3.3冷库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11.3.4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按乳制品冷却加工或冷藏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瓶装或袋装巴氏杀菌乳冷库冷却设备应采用冷风机;

2发酵乳冷库冷却设备应采用冷风机;

3冰淇淋速冻宜采用连续速冻设备;

4已有外包装冰淇淋冷库冷却设备宜采用冷风机;

5当原料暂存间室温—18℃时,宜选用墙排管、顶排管,当室温5℃时,宜采用冷风机。

6冷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11.4冷媒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选择、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

11.4.1冷媒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选择、制冷系统的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11.4.2冰水箱应设有水温检测装置及高低温度报警装置。

11.5制冷系统及管道

11.5.1乳制品厂的制冷可采用氨压缩机制冷装置或氟利昂制冷装置。

11.5.2小型单独的冷却设备及小型冷库宜采用自动控制的氟利昂制冷系统。

11.5.3大、中型乳制品厂氨压缩机制冷装置的供液方式宜采用氨泵强制供液方式。

11.5.4冷库顶、墙排管宜采用38×3mm无缝钢管。

11.5.5冰水管道宜采用镀锌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盐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11.5.6氨制冷系统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11.5.7氟利昂制冷系统管道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或无缝钢管。

11.5.8管道材质应按制冷工质最低蒸发温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11.5.9制冷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厚度、保温材料及保温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12辅助设施

12.1一般规定

12.1.1乳制品厂应按生产及管理需要设置原辅材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危险品库、有毒有害物品库、备品备件库、维修间、全厂性化验室、留样室等辅助生产设施,并应在设计规划中统筹布局。

12.2维修间

12.2.1乳制品厂维修间的设置应满足日常生产安全和应急维修需要,重大设备及复杂系统维修可通过外部协作解决。

12.2.2维修车间布置应以工种为依据进行分隔,对易燃易爆区的工作场所,应单独设置,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

12.3仓库、堆场

12.3.1乳制品厂仓库应按生产管理要求设置原辅材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备品备件库、危险品库、有毒有害物品库、废品库、留样室等专项库房。

12.3.2仓库面积应依据生产规模、物流组织情况确定,物品计算贮存期应满足生产需求,但不应大于相应物品质量保存期。

12.3.3新建原辅料库、成品库的货物运输及装卸宜采用机械自动化。

12.3.4仓库宜设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宜与全厂管理信息系统集成。

12.3.5乳制品厂内的物品运输宜采用电瓶叉车、液压手推或手推车等运输工具,在生产车间内部不得采用内燃机叉车。

12.3.6非自动化仓库内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m,分区通道宽度宜为1m~3m,辅助通道宽度宜为0.8m~1.0m,堆放的物料离墙不宜小于0.5m。

12.3.7乳制品厂的玻璃瓶、塑料箱等应设堆场贮存,堆场应设有排水坡度或排水沟,周围不起尘土。

12.3.8乳制品厂的燃煤、灰渣堆场应置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煤、灰渣的运输车辆不宜穿越生产区和厂前区。

12.3.9堆场面积应根据堆存物料的货源、消耗量、周转量、堆放方式等具体情况决定。

12.4化验室

12.4.1乳制品厂可按生产规模设置中心化验室,当收奶量大时,可分设生奶化验室。

12.4.2当全厂设两个以上乳制品生产车间时,可分设车间化验室。

12.4.3乳制品厂的化验室配置除应满足乳制品厂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中心化验室宜分理化检验间、微生物检验间、无菌室、洗涤杀菌间、精密仪器间及药品贮存间等功能间。中心化验室的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辅材料质量检验;

2产品质量检验;

3在制品的中间质量检验;

4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参数测定;

5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数据的测定;

6生产异常情况的查定与特殊化验;

7协助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12.4.4化验室的精密仪器间宜布置在不受阳光照射的位置,应在不受震动的区域。

12.4.5全厂应设置专门的记录存放柜,记录存放期除应满足产品质量追索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2.4.6全厂应根据产能设置满足品控要求的产品留样间。


13环境保护

13.1一般规定

13.1.1乳制品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灰渣及机械噪声等三废的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1.2乳制品厂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或设环保管理机构。

13.2污水处理及综合利用

13.2.1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氨氮排放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工厂宜进行中水的综合利用。

13.2.2乳制品厂生产废水可与生活污水合并进行生物处理。宜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

13.2.3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处理站与生产车间之间应有绿化隔离带。

13.2.4乳制品厂污水处理站的设计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废水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生产废水排放量计算确定,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生产废水排放量复核。

2生活污水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13.2.5乳制品厂排放的酸、碱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站。

13.2.6锅炉房水处理和湿式脱硫、除尘器的废水排出前宜先进行中和处理。

13.3废气、废渣及污泥处理

13.3.1乳制品厂燃煤锅炉房应有消烟、除尘装置及脱硫措施,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13.3.2锅炉房煤灰渣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并应及时运出或进行综合利用。

13.3.3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防止二次污染。可经脱水后,妥善处置。

13.3.4污水处理站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3.4噪声防治

13.4.1乳制品厂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13.4.2乳制品厂对噪声源设备应有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4节能

14.1节能原则

14.1.1乳制品厂初步设计应有节能的专题论证或章节。

14.1.2乳制品厂设计应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选用性能好、效率高、能耗低的机电设备。

14.1.3乳制品厂应以部门、车间为单元,有条件的宜以工序为单元装设能耗计量仪表。

14.1.4乳制品厂设计中,能耗应折算成以标准煤或焦耳(千焦)为可比单元的综合能耗进行对比优选,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有关规定。

14.1.5对高原地区或日照时间长的地区宜设计利用太阳能。

14.2节能措施

14.2.1乳制品厂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的有关规定,并应合理有效地使用电能。

14.2.2乳制品厂用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的有关规定,并应合理有效地使用热能。

14.2.3乳制品厂设备和管道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14.2.4空调新风与空调排风系统,宜设计全热回收装置。

14.2.5当乳制品厂在热网或小区供热地区时,应优先采用地区热网或小区供热。

14.2.6当建筑设计在确定各建筑物体形、朝向和围护结构时,宜利用自然光源和自然通风,减少人工照明、采暖通风和制冷的能耗。

14.2.7乳制品厂宜选用板式、套管式热交换器或波纹管壁列管式热交换器,宜选用双效或多效浓缩装置等低耗能生产设备。

14.2.8除配料、与产品接触的工艺用水外,其他生产用水根据水质要求,宜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14.2.9生产中,间接加热用汽的凝结水应回收。

14.2.10乳粉生产的喷雾干燥设备宜有排风余热利用装置。

14.2.11变电所和配电间位置应接近用电负荷中心。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等节能型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应装设补偿电容器。

14.2.12乳制品厂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和高效率灯具。

14.2.13宜选用可节约生产能耗的自控仪表。

14.2.14制冷可采用蓄冷措施,利用制冷设备调峰的能力,加大冰水箱或盐水箱的容积。

14.2.15制冷系统应按冷却介质的实际工况,选择蒸发温度和冷凝压力,宜选择分级制冷方式来细分制冷系统。

14.2.16冷库结构应避免冷桥,冷库门应设置风幕,冷库和制冷管道应有严密的隔热层和隔汽层。

14.3综合能耗

14.3.1乳制品厂在计划统计期内,应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进行综合计算和考核。

14.3.2乳制品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消耗不得重计或漏计。

14.3.3综合能耗的计算和考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的有关规定。

14.3.4单位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15安全及工业卫生

15.0.1乳制品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并应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5.0.2机械设备裸露传动、转动部件应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

15.0.3乳制品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系列GB150.1~GB150.4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系列GB/T20801.1~GB/T20801.6的有关规定。

15.0.4喷雾干燥塔、粉料仓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设施应设有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泄爆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的有关规定。

15.0.5厂内噪声(A声级)限制值不应超过表15.0.5中的规定。

表15.0.5厂内噪声(A声级)限制值


15.0.6乳制品厂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建筑物间的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5.0.7乳制品厂制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15.0.8生产车间应设置操作人员、车间、生产设备、工器具的消毒设施。

15.0.9在酸碱使用及储存区应设置事故洗眼喷淋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